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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电生理: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9-29  

                        证券代码:688351         证券简称:微电生理          公告编号:2022-005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持股前51%的股东嘉兴华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
华杰”)、微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投资”)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延长锁定期6个月。
     公司持股前51%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天津爱德博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爱德博瑞”)、上海生晖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上海生晖”)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延
长锁定期6个月。
     公司董事长顾哲毅、董事QIYI LUO(罗七一)、董事张国旺、董事兼总
经理YIYONG SUN(孙毅勇)、财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郁、营销副总经理
陈智勇、商业发展与项目管理副总经理沈刘娉、供应链副总经理陈艳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延长锁定期6个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8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60万股,
发行价格为16.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560.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987.99万元,并于2022年8月31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7,060.0000
万股,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持股前51%的股东嘉兴华杰、微创投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1、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
企业/本公司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
人实现盈利后,本企业/本公司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本公司违
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本公司转让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
人所有。
     5、本企业/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并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持股前 51%的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爱德博瑞、上海生晖关于股份锁定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本企业不得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
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在发行人
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若发行人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3、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
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并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
本企业转让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间接持股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
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长顾哲毅、董事 QIYI LUO(罗七一)、董事张国旺、董事兼总
经理 YIYONG SUN(孙毅勇)、财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郁、营销副总经
理陈智勇、商业发展与项目管理副总经理沈刘娉、供应链副总经理陈艳关于股份
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得转让首发前
股份,除非公司上市后首次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盈利的,则本人有权自盈利
当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如在前述期间离职的,本人亦遵
守前述承诺。
    3、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4、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
司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
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5、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的
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
人转让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16.51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据此,公司持股前 51%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锁定期延长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持股前 51%的股东嘉兴华杰、微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爱德博瑞、上海
生晖,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公司董事长顾哲毅、董事 QIYI LUO(罗七一)、董事张国旺、董事兼总经
理 YIYONG SUN(孙毅勇)、财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郁、营销副总经理
陈智勇、商业发展与项目管理副总经理沈刘娉、供应链副总经理陈艳,将其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同时,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述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股前 51%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
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