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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电生理: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7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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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 3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 4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4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5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6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7

        第五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7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 9
 第五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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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
不低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会可根据实际运作需要适时下设监事会办公室 ,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设主席1人,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
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 人员
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
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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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 使职
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其他
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三)监事会授权履行的其他日常监督职能;

     (四)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
少召开1次。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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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召开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或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九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
案。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由其 根据
事项重要性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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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或监 事会
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
或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
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3日前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不足3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 期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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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 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 议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
表决时,与会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通
过传真、电子邮件(签字扫描文档)等方式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提交监事 会办
公室或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
理由。未获有效通过的表决事项,应即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并及时向全体 与会
监事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投
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不返回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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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
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 证监
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二十六条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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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 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 时股
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交
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 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
“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之日起生效。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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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
之公司签署页)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YIYONG SUN(孙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