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