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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10-2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