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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0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与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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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机
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方式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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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现场参观;
    (八)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九)媒体采访、报道及其他方式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
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与效果,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
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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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如需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承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科创板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
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 投资
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
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 要尽快召开说
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
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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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 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
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
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
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
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主管部门与负责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
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法律、金融、经营管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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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定期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八)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
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作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代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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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完整的向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提供和汇
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并实施。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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