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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0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
项”)。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
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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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
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
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
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
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
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
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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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
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
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
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
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
露规则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
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
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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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和
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其他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与复牌。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
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维护投
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该停牌或复牌的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可
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
   第二十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 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
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
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
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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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各控股子
公司指定专人对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公众
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第三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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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遇其知晓可能影
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
董事长或总经理。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
务。
   第三十八条 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
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经
理。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在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任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如信息涉及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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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
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或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后,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
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披露时间。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其全文。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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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
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
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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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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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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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
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
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30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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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六十条    公司应提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重要会议公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会议公告、监事会会议
公告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进行债务融资时,还需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之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
制,以保证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组织证券法务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相关
部门、人员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协助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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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报告草案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定后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审阅。定期
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除公司定期报告外,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需要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或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通过或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会议决议公告及
其他相关临时公告的披露。不需要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应披露事
项,由董事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成并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后进行披露。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经研究
确认该等事件已属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尚待披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偿债能力受到严重
影响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应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并将该记录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至少一家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如公司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亦为
披露媒体,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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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
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应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
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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