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建龙微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07-27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
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
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1 / 7
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利用他人账户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 / 7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30日至
最终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其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 / 7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
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4 / 7
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 / 7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
上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交
易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区间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区间内,未实施减持计划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6 /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