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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龙微纳: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2021-08-23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1-048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价格(含
预留授予部分)由 25.00 元/股调整为 24.3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
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等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0-032)。
    4、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3)。
    5、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有关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二、   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 调整事由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 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17 日为股权
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作
调整。

   2、 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按照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
分价格)为 24.30 元/股(24.30 元/股=25.00 元/股-0.70 元/股)。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一致认为公
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
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价格)进行
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
留授予部分价格)由原 25.00 元股调整为 24.30 元股。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