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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龙微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4  

                                    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
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
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
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
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
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编制了《洛阳建
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
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六、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七、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
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八、 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未
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公司科创属性,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十、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行为。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十一、 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
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关于洛阳
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 3 个月期间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对报告内容无异
议。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十三、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2,000.00 万元(包
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2,000.00 万元(包含本数)
进行现金管理。

    十四、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建龙(泰国)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资全资子公司建龙(泰国)有限公司,系出
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
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十五、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泰
国子公司建设项目”结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募投项目“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结项。

    十六、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
案》。

    十七、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