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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龙微纳: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07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6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因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担任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广发证券签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暨保荐协议》,由广发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
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天国富”)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应终止,中天国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
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7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4,46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3.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2,582.88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5,591.08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6,991.8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9]第 01540006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47 号),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235,039 股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3,999,926.12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038,899.5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9,961,026.53 元。2022 年 3
     月 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
     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048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完成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     用途/项目名称
号
    洛阳建龙微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
1   新材料股份有                       1705027029200214292      46.64
                    有限公司偃师支行                                         项目(一期)
      限公司
    洛阳建龙微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吸附材料产业园项目
2   新材料股份有                       1705027029200070172     544.19
                    有限公司偃师支行                                          (三期)
      限公司
                                                                           年产富氧分子筛 4500
    洛阳建龙微纳                                                         吨项目、5000 吨活性氧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3   新材料股份有                        77330188000443124      158.66    化铝生产线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限公司                                                             成品仓库仓储智能化改
                                                                                 造项目
    洛阳建龙微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4   新材料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洛阳   13210078801400001322    141.81        超募资金项目
      限公司        分行
    洛阳建龙微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
5   新材料股份有                         379900052310903      3,541.27
                    公司洛阳分行                                             项目(一期)
      限公司
    洛阳建龙微纳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
6   新材料股份有                        410301010100100802      33.37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洛阳分行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
     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乙方对该
     账户下全部资金进行监管,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
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
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鑫、戴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
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