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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龙微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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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
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新闻媒体采访等。公司
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主持有关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可在获得适当
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在活动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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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开展如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
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经营层;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
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具体流程参照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上市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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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
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
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投资者
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会每月
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对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予以发布,并
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动平台上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
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
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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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
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
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
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
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
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
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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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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