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2-092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24,350,000 股,占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龙微纳”)目前总股本数的比例 为 41.1097%;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19 年 10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2017 号文,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460,000 股,并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57,820,00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3,141,305 股,限售流通股为 44,678,69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4 户,对应股票数量为 24,350,000 股,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1.1097% 。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并 申 请 上 市 流 通 股 份 数 量 为 24,350,000 股,将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总股本由 57,820,000 股增加至 57,993,846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4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注 册申请。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57,993,846 股增至 59,228,885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3、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 份登记工作。总股本由 59,228,885 股增加至 59,231,797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结果暨股份 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等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 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波、李小红承诺: 1、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 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的股票锁定与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特定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1)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减持后本人 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条 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同时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4)若本人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在计算本承诺第(1) 条、第(2)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同意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 数量按照本人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6)公司存在或发生下列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③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 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8)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将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9)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保证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深云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 诺: 1、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 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特定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1)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②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5)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 6 个月。 (6)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公司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 本公司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波之弟媳郭嫩红承诺: 1、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若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或者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前公司发生除权、除息 情况,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五、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建龙微纳本次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 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 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对建龙微纳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4,35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授予限售股 投资者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1 李建波 14,350,000 24.23% 14,350,000 0 上海深云龙企业 2 5,000,000 8.44% 5,000,000 0 发展有限公司 3 李小红 4,000,000 6.75% 4,000,000 0 4 郭嫩红 1,000,000 1.69% 1,000,000 0 合计 24,350,000 41.11% 24,350,000 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4,350,000 36 合计 24,350,000 - 七、 上网公告附件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