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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高科:工大高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10-15  

                        证券简称:工大高科                       证券代码:688367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1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公司”
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675.30 万股的 1.27%。其中,首次授予 90.5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8,675.30 万股的 1.0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82.27%;预留 19.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8,675.30 万
股的 0.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7.83 元/股。在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0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175
人的 17.14%,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2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3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2
第十四章 附则...................................................... 35




                                   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工大高科、本公司、
                     指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
《业务指南》         指
                          息披露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5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
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
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0 人,具体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
关系。




                                    9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675.30 万股的 1.27%。其中,首次授予 90.5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8,675.30 万股的 1.0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2.27%;预留 19.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8,675.30 万股的
0.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7.73%。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权   占目前股
    项   目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益总量的   本总额的
                                                   (万股)       比例       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胡庆新          中国            副总经理            23.04    20.95%       0.27%
    胡梦慧          中国           董事会秘书            5.00     4.55%       0.06%
     杨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9.02     8.20%       0.10%
     黄鹏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6     2.78%       0.04%
     徐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6     2.78%       0.04%
                       小计                             43.18    39.25%      0.5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 25 人                47.32    43.02%       0.5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90.50    82.27%      1.04%
                   三、预留部分                         19.50    17.73%      0.22%
                       合计                            110.00   100.00%      1.2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11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4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
归属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




                                    13
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
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14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8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8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的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7.83 元/股,不低于本激励草
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20 个交易日和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35%,具
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9.9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9.19%;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2.0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5.46%;
   (三)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2.37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5.00%。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7.83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
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
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作为国内专业从事工业铁路信号控制与智能调度产品研发、生产、销售
及技术服务的国家创新型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优秀的软件、硬




                                   16
件研发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的储备,以保证企业拥有持续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
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
竞争中获得人才优势。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
等原则,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
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
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
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8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20.00%;或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
         第一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不低于20.00%;或矿井无人驾驶与精确定
                               位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19
                                   于44.00%;或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
                                   业收入增长不低于44.00%;或矿井无人驾驶与精确定
                                   位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3800万元。

                                   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72.80%;或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
          第三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不低于72.80%;或矿井无人驾驶与精确定
                                   位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44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且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上述净利润数据以公司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所载数据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相应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相应公司层面
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44.00%;或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44.00%;或矿井无人驾驶与
                                   精确定位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3800万元。

                                   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72.80%;或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72.80%;或矿井无人驾驶与
                                   精确定位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4400万元。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A                                      1.0

                   B                                      0.8

                   C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归属的股数×标准系数。
    若激励对象当期的标准系数未达 1.0 的,则剩余不满足归属条件的股份数
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0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
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矿井无人驾驶与精
确定位项目业务收入。净利润增长率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盈利情况,是体现企业
主营业务成长和经营成果最终体现的核心财务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
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矿井无人驾驶与精确定位项目是公司未来在智慧矿山产业中
重点布局的领域,考核矿井无人驾驶与精确定位项目业务收入能反映公司在该领
域研发成果的转化和市场应用水平。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每个目标包含净利润增长率、营
业收入增长率和矿井无人驾驶与精确定位项目业务收入: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
基数,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4%、72.8%;或以 2020 年营
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4%、72.8%;或
2021 年度矿井无人驾驶与精确定位项目业务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2022 年度
矿井无人驾驶与精确定位项目业务收入不低于 3,800 万元,2023 年度矿井无人
驾驶与精确定位项目业务收入不低于 4,400 万元。以上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
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
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利
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




                                    21
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2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23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相关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
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24
    (三)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
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2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26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新股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7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90.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
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07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
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8.25%、51.53%、51.60%(分别采用工大高科所在的 C37 行
业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分别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底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
益,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8
  首次授予权益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90.50          1166.03      119.52      651.04      288.59      106.89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的 19.5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

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
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30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32
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
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
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
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
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
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33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
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
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
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