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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高科:工大高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2021-11-03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普

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1)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

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7.8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30名激励对象授予 9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