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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高科:工大高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月修订)2023-01-07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独立、规范地行使监督权,完

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

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

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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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并递交议案;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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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

部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二)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在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日常事

务管理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

或专人送达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



                                    3
上述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或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时,可以免

予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

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4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赞成、反对

和弃权。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

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员和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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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日常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股东
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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