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科:工大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合肥工大高科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对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
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应了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工大高科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
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的认定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是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
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薪酬方案已经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是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薪酬方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且具
备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恪尽职守,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
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业务。本次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叶绍灿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叶绍灿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叶绍灿先生的个人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
况进行了解,我们认为,叶绍灿先生具备履职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
经验,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具备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叶绍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春煌、吕蓉君、喻荣虎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