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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埃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12-01  

                        证券代码:688376                           证券简称:美埃科技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 年 12 月
                               会议规则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力,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美埃(中国)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如下规则: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
向大会会务组登记。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
股东及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举手向大会申请,并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及代理人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
议的方案,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
东提问。股东及代理人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姓名。议案表决开始后,
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及代理人发言。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请将手机调整至静音、振
动或关闭状态,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七、出席会议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八、特别提醒:
    (1)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参会股东务必提前关注并严格遵守江苏省南京市有关疫情防控期
间健康状况申报、隔离、观察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将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疫
情防控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对现场参会股东采取适当的疫情防控措
施。出现发热等症状或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
    (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合做好参
会登记、出示“苏康码”、“行程卡”及 48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接受体温检测等
相关防疫工作。会议全程须佩戴口罩并保持必要的距离。
                               表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大会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二、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应逐项表决,在议案下方的“同意”、“反对”
和“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应以在所选项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不
符合此规定的表决均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成后,请在“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名”处签名。并请股东将表
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四、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及见证律师
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五、若同一股东账户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12 月 8 日(星期四)上午 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2 月 8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 101 号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主要议程:

           一、宣布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二、宣读大会规则和表决办法

           三、审议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提问

           五、推选监票人,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统计投票表决结果(休会)

           七、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506 号),
同 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3,360.00 万股,发
行 价 格为 29.1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8,078.4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 ( 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897.34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181.0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审验出 具《验资报告》 “安永华明( 2022)
验 字 第 61525037_B0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
本 由 10,080.00 万元变更为 13,440.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0,080.00 万
股 变 更为 13,440.00 万股。公 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 “股
份 有 限公司(上市) ”。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美埃(中国)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以 下简称 “《公司 章程(草案)》 ”) 名 称变更为《美 埃(中 国)环境科
技 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拟将有关条款进行
修 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核
 1     第三条                                   第三条 2506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60 万股,于
              股【】万股,于【】年【】月【】日
                                                       2022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
                                                             公司注册资本为 13,440 万元人民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80 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币。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第 十 二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3
                                                   条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80 万股,均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40 万股,均为
 4                                             第二十条
       条    通股                                      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第二十                                      第 二 十者股权激励;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条                                       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2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                                  第 二 十行。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四条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                                  第 二 十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7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五条                                    六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法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第 三 十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8
       九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3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                                 第四十
 9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九条                                   条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他股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借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损害公司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他股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第四十规 定 担 保 事 项 ;                 第 四 十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审
10
       条       ……                              一条      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
                股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持股计划;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第四十                                     第四十
11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供的任何担保;
       一条                                       二条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5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方提供的担保;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本
               子公司其余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提供同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前                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述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                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公司违反本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
               过。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行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反担保。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第四十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第 五 十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12
       九条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条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第五十                                  第五十
13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条                                      一条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关证明材料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                                   第 五 十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14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一条                                     二条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6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第五十                                   第五十
15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话号码;
       六条                                     七条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                                              间及表决程序。
                                                                  ……
                                                                  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第七十(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 七 十
16                                                                本;
       八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九条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股 东(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以 其 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 表 决 权 ,每 一 股 份 享 有 一 票 表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对 中 小 投 资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 表 决 应 当 单 独 计 票 。单 独 计 票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第 八 十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17
       九条     决 权 ,且 该 部 分 股 份 不 计 入 出 席 条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 司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持 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者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立 的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构 ), 可 以 作 为 征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的股份总数。

                                                   7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公 开 请 求 上 市 公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会 ,并 代 为 行 使 提 案 权 、表 决 权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等股东权利。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征 集 人 应 当 披 露 征 集 文 件 ,上 市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公 开 征 集 股 东 权 利 违 反 法 律 、行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理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或 者 其 股 东 遭 受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第八十                                 第 八 十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18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条                                     一条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说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
   第八十
19       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或
   一条
         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议主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持人应当指定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第八十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第 八 十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20
       八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八条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票、监票。                                        监票。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                                     第九十
21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条                                       六条
                ……                                     ……

                                                   8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一百                                 第 一 百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22        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〇五条                                 〇五条 交易所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置;
   第一百                                第一百
23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〇八条                                〇八条
          置;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第一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第 一 百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24 一十一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一 十 一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条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条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
                                               ……
       第一百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第 一 百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25
       二十八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二 十 八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9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条       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条       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第一百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26 三十六                                 三十六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条                                     条
          担赔偿责任。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第 一 百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27 四十一                                 四 十 一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准确、完整。
   条                                     条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第一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第 一 百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
28 五十二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五 十 二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条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条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
                报告。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第一百                             第一百
29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六十条                                 六十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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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序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第 一 百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0 九十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九 十 九
                                                          后生效并实施。
       条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条

       本次修订同时将全文条款按照更新后顺序进行编号,该等调整不涉
及 条 款内容的实质变更,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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