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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奥微:帝奥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03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董事会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1.《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拟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并

以授予价格 22.88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7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方志刚                                      周健军




                                                        202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