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3-04-26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益方生物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
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
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
1
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
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
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
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
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
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
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
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
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2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
作》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
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
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3
附件一: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
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出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
签字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4
附件二: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公 暂缓或豁免事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 暂缓或豁免事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式 登 记人
序号 司的关系 项内容 登记时间
名或名称 部门 /岗位 证件号码 项所处阶段 时间 (注2) (注 4)
(注1) (注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知情人所获知的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
附件三: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益
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
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