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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必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9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广
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8 日,同意
以 31.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宋小宁、吴翔、吴红日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