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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必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安必
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
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同
意以 1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6.870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宋小宁、吴翔、吴红日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