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方软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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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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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刊登了《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路 2049 弄 15 号楼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胡军擎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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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589,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94%。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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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6,587,62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
对 1,60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