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方软件:《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6
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
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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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主要职责
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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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参
加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有义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监管机构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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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先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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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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