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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风光:振华风光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30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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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006344 号


  致: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文亮律师、卞振华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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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
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3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张国荣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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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0,042,5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21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
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491,0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55%。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网络视频的方式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150,042,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30,491,01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 股
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上述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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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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