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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风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6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振
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
议案后,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经过对公司刘宗永先生
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一致认为刘宗永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公司总法律
顾问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宗永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自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变更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
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