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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风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04-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贵州振华
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风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振华风光履行了持续督
导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电财务公司”)签订的《2022年-2025年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中电财务公司签
署了《2022年-2025年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期内,中电财
务公司与公司合作良好。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签订主体

    甲方: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金融合作之基本范围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
务包括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其它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协助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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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收付交易款项;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甲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及委托
投资服务;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办理甲方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
账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存款服务;对甲方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在内
的金融服务。具体如下:

     (1)乙方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外汇结售汇、吸收存
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应为相关企业安装网银系统
、定期提供对账单,对资金结算流量和结余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关企业提供资
金结算专用电脑等。

     (2)乙方按照信贷规则向甲方提供授信融资,促进甲方生产经营稳定发展
。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
款、对外担保、融资租赁、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应收账款保理、保函等
。

     (3)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委托代理、开立资金
证明、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3、金融合作之具体内容

     (1)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经综合考虑甲方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
际情况,乙方拟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年内给予甲方如下的资金结算余额和综合授
信额度,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但额度内各种授信品种余额合计不得
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根据授信额度制定如下的结算额度:

                       项目                        上限(人民币亿元)
 1.资金结算余额                                                         15
 2.综合授信额度                                                         15
     (2)甲方可通过将一部分可用的现金存款存入乙方,另外一部分存入商业
银行来分散资金风险。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甲方在乙方的结余资金,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并按不低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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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乙方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
结息。

   (3)甲方在乙方取得的融资,乙方按总体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类
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乙方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4)因甲方向第三方申请授信融资需要乙方提供担保的,乙方收取的担保
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

   (5)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保函、资金证明、贷款承诺等
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
准。

   (6)乙方免予收取甲方在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乙
方为甲方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般性策划咨询服务
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项目除外。

   (7)乙方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优势和金融专业优势,为甲方成功发行企业债
券、发行中期票据专项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及组织承销专项服务,乙方就此类专
项财务顾问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金融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8)甲方同意在3(1)款设定之上限额度内,最大限度优先使用乙方的金
融服务。在使用乙方金融服务前,甲方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乙方提供
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
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止2022年底,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存款余额30,315.10万元,贷款余额为0
万元,票据贴现未到期余额为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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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中电财务公司
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公司已制定了在中电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以进一步保证本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安全性。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
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公司制定了《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了严格的资金风险防范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如下:

    1、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在中电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
态评估和监督,以确保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

    2、不定期的全额或者部分调出在中电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
安全性和流动性。

    3、定期取得中电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评估中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4、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密切关注中电财务公司
的经营情况。

    公司通过查验中电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审阅
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中电财务公司的定期财务报
告,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风险评估意见如下:中电财
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中电
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中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
中电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公布)之规定经营,中电
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签署的《2022年-2025年全面金融
合作协议》已对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自公司与中电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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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公司签署《2022年-2025年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以来,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严格
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
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
议条款、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
实。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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