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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风光: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04-12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贵州振华风光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军工
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
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属于商业
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信息,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
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
免披露。
   对需要对外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产品的名称、军品客户、
供应商名称等,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具体处理方
式按公司内部涉密信息处理等保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
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
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
应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再
提交《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同时提交书面《保密承
诺书》(见附件 2)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3)等材
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登记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 缓 、 豁 免 披 露 的 信 息 被 泄 露 或 出 现 市 场 传
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
规定行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
错误或疏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1: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登记类型       □暂缓       □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情人名单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及主管
  领导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
    查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贵
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振华风光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贵州振华风光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
    本人承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贵州振华风光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
于内幕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
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注: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