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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风光: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12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
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
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
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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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
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
的权利。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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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等形式对直通车公告范围作出的规定,属于上述直通车公告范围
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
范围的信息,公告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
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
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
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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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
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
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后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保证
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
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
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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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
件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暂缓披露。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敏感信息、商业
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
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审议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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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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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 7 -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披露定期报
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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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
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
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
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
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时,应当及时披露更
正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 9 -
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临时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
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临时公告,临时公告涉及的需要挂网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公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股权激励、回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相关重大事项);
    (二)监事会决议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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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
之一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一)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
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十七)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



                                                  - 11 -
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10%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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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八)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
  (十九)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十)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13 -
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300万
元。
  (二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二)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原因及解决措施;
  (二十三)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法院裁定禁止控
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
  (二十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
  (二十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预案
  (二十八)公司股票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
常波动的;
  (二十九)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
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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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被撤销;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
保;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1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 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以临时报告披
露的事实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
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
息;
  (三十六)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
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
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
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 16 -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
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三十七)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三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
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 17 -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
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 18 -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
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相关传闻可能
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之规定执
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指发行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



                                                   - 19 -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重大资产从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 20 -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
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
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
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
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



                                                   - 21 -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
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
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
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
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
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



- 22 -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
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 23 -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
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
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
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五)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
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
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六)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
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
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报告进展;



- 24 -
    (七)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
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
定经营;
    (八)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依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
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九)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25 -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填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审查审批表》 详见附件1),
送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定密责任人审批、保密办备案后,按照信
息披露流程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内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
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
资料;
    (四) 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和摘要,提交总会计师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 26 -
    (五) 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 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 董事会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披露。
    第六十五条     临时公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 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 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 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 临时公告的相关备案文件(如董监事会决议)需要签
字盖章;
    (六) 董事会秘书将披露文稿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事前审核公告须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
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 27 -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
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
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
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
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六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



- 28 -
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
备。
    第七十一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
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
权。
    第七十二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 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
确认身份,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 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
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 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系统。



                                                   - 29 -
    (四) 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
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
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
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 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
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
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
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
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
者撤销。对于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核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
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
收回。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
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已
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
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科创板公司管理部提出书面申
请。。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
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



- 30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七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
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七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
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询问、管理、披露
    第七十八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向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
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
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持股5%以上的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作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作为答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询问的发言人。
    第八十条     公告传媒上出现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
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



                                                    - 31 -
司。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
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网站。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
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
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
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
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
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
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 32 -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第八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
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
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八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
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
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
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
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十一条    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



                                                   - 33 -
汇报。
    第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配合
审计部的检查监督,接受定期和临时的内部审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五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 34 -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责
任追究和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九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执行。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
释。
    第一百〇二条     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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