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谷科技: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夏维剑)2022-12-1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夏维剑 ,已 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吴立华 、吴宁晨提名为南京磁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己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l%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人 己经 根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科创 板 上 市公 司 自律 监 管指
引第 1号 —— 规 范运作 》对本人 的独 立 董事候选 人任 职 资格进 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 、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 ,
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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⒛” 年 1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