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发展需要,符
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 《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三、 《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
和合理性,关联交易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
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关联董事对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没有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公司对发现的内控缺
陷积极落实整改,得到了有效控制,其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和整改情况。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审慎的
专业态度,在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期间,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
计,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一致同意继
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及公司实际经营管
理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及公司实
际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八、 《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
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 5,000 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
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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