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及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8-04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 慧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及修订《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原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 2 号楼 20 层 20B 室
拟变更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2 号楼 18 层 2105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
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2 号楼 20 层 20B 室 号 2 号楼 18 层 2105
邮政编码:100086 邮政编码:100080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股份数、出资方式等如下: 份数、出资方式等如下:
序 持股数量 出资 出资时 序 持股数量 出资 出资时
发起人名称 发起人名称
号 (股) 方式 间 号 (股) 方式 间
良知正德企业管 净资 2014 年 新疆良知正德企 净资 2014 年 9
1. 16,803,750 1. 16,803,750
理咨询(北京) 产折 9月2日 业管理咨询有限 产折 月2日
有限公司 股 公司 股
净资 净资
慧聪投资管理 2014 年 新疆慧聪创业投 2014 年 9
2. 7,627,500 产折 2. 7,627,500 产折
(北京)有限公司 9月2日 资有限公司 月2日
股 股
上海琢朴企业管 净资 上海琢朴企业管 净资
2014 年 2014 年 9
3. 理事务所(有限 6,693,750 产折 3. 理事务所(有限合 6,693,750 产折
9月2日 月2日
合伙) 股 伙) 股
湖南文化旅游创 净资 湖南文化旅游创 净资
2014 年 2014 年 9
4. 业投资基金企业 6,375,000 产折 4. 业投资基金企业 6,375,000 产折
9月2日 月2日
(有限合伙) 股 (有限合伙) 股
合 计 37,500,000 100.00% 合 计 37,500,000 100.00%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新增)(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 ……
(新增)(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
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
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新增)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买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删除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新增)(十二)不得怂恿、协助恶意收购方收购
公司股份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
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
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
帮助;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董事长 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董事长由董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新增)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
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
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
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
内的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该名董事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
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支付经
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新增)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
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
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会审议。 审议。
(新增)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为确保公司
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公司收购方应按照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未来增持、收购
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董事会应对收购方提交的
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同
时董事会可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
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
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 对外捐赠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办理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董事会审议办理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 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
助等交易及参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赠等交易及参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的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且 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且不属
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事项: 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占公司的财产。 的财产。任何监事不得为拟向公司实施或正在实施
恶意收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
任何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的媒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 ……
(新增)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无偿划转、
司法拍卖、间接收购等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或持有
的股份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力,但收购过
程中存在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表
决权委托关系、股份代持关系,未履行或未及时履
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或在权益变动报告中作虚假
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信息披露等违反证券监管
规定的情形。若未来证券监管部门就“恶意收购”
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恶意收购的定义将根据
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生效并施行。
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编号做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
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变更以及
《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
为准。
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