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张江:复旦张江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1-07-23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对公司
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2
三、除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资格,
公司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22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25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27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8.90 元/股。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