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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地信: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2021-11-06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便于公司董事更充分了解董
事会提案内容及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决策科学性,
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并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须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均
须以提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原则上应当内容充分完整、
意见明确、形式规范,董事审议时应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
详细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如需审计、评估的,说明
审计、评估结果情况);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说明及其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
    (四)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损益、技术、资金、产
业等方面)和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五)是否还需履行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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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的说明;
    (六)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七)对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下列主体作为提案人,可以按本制度规定的时
间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单独或合计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 董事;
    (三) 监事会;
    (四) 总经理办公会;
    (五)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 总经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提案管理实行分级对口审核制度:
    (一)公司股东、监事会、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总经理及其他具有提案权限的个人提出的提案,由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进行合规性审查,经公司提案事项归口
职能部门业务审核后,由提案事项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报公司
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再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准备提案材料,
经分管领导签批,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进行合规
性审查,由准备提案的部门负责报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
再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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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准备的提案材料,由提案事
项相应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审核,职能部门认为提案不完整、
不规范的,应当直接要求相关分、子公司完善,之后按前款
所规定的程序提交。

             第二章 提案内容规范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
确、形式规范,相关人员应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
除本章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提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项目的缘起:说明项目是如何发起的,项目相关
信息的来源;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的目的、规模、成本、
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项目的经济评价:经济评价是投资类议案的重点,
主要应包括:

    1.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和市场分析:市场需求能定量的应
尽可能定量;

    2.方案的比选;

    3.投资估算:应做到不重不漏、依据充分、切合实际、
计算可靠;

    4.财务分析:投资回收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须计算投
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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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风险分析:对各种主要风险,应进行定性和定量
分析;
    (五)前期研究和审议情况: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审议情况等内容,重点看这些审议
环节有无反对或修改意见及具体意见内容。
    (六)提请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说明需由董事会决议明
确的主要内容,需董事会授权的说明授权事项、原因、被授
权人、所授权限等;
    (七)各种支持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资料、
财务报表、审计评估报告等应作为议案附件一并提交。

    第七条 所有提案应当填写董事会会议填申请表,并由
提案人签字;提案经由提案人事先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应
一并提供提案人就该事项召开会议的有效决议;相关业务部
门和审核人员应明确发表对提案内容的意见以及是否同意
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人对书面版
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
一致时,以正式书面版本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提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类;
    (二)购买、出售资产类;
    (三)对外担保类;
    (四)对外投资类;
    (五)关联交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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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银行授信类;
    (七)利润分配类;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九 条 定期报告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提案:
    (一)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各专门委员会总结报告;
    (五)审计报告;
    (六)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七)社会责任报告;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九)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必须定期提交的其他报告材料。

    第十条 购买或出售资产类提案

    (一)提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交易事项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述、交
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事项、交易价格等;
    2.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信用情况;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4.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定价依据、成交金额、支付方
式、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协议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等;
    5.购买、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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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

    (二)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报告/项目交易方案;
    2.尽职调查报告;
    3.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项目意向书/协议文本;
    6.总经理意见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类提案

    (一)提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的名称、
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
他关系、信用等级、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盈利状况等;
    2.本次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包括债务类型、债务
金额、用途等;
    3.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累计数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重
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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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
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或协议;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总经理意见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7.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类提案

    (一)提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方主体名称、
投资目的、投资标的、投资金额及公司持股比例等;

    2.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应说明除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
况。协议主体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企
业类型、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最近
三年的主营业务等。协议主体为自然人, 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国籍或经常居住地、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及履约保证等;

    (2)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说明构成关联交易的
原因及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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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设立公司的,应说明出资方式、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等,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主要投资人或股东的出资比例、
持股比例等;
    (2)具体投资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的主要内
容、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及其他义务、投资进度、项目建设
期、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项目分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
批手续等;
    (3)投资进入新领域的,需说明新进入领域的基本情况、
拟投资的项目情况、人员、技术、管理要求、可行性分析和
市场前景等;
    (4)对现有公司增资的,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方式、被增
资公司经营情况、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
主要财务指标等。

    4、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5、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外投资合同或意向书;
    3.交易对手方及投资标的营业执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4.总经理意见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5.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类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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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关联方基本情况;
    2.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3.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或作价依据;
    4.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5.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
    6.与该关联人当年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7.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2.关联方营业执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3.交易标的营业执照、评估报告、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表或审计报告;
    4.总经理意见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第十四条 银行授信类提案

    (一)提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本次申请授信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名称、金额、贷款
期限、利率等。
    2.申请授信人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资
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等;
    3.对资金用途的说明:本次申请的银行授信的分类、具
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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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还款计划、还款保证措施、公司还款能力分析及是否
存在担保。

    (二)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授信合同样本;
    3.总经理意见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如有)。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类提案

    (一)提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利润分配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金额;
    3.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4.利润分配的计算过程等。

    (二)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利润分配预案;
    2.最近一期(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3.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第三章 提案时间及职责

    第十六条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及其附件材料应在
董事会召开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送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
案人应提前与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沟通,确保提案资料齐全、
预留足够的审核时间,提案人应当及时申请相关程序并取得
审查通过。若因资料不齐全、不充分或没有足够的审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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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董事会不能召开形成决议或未能通过,由提案人自行负
责。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和征求董事意见。提案内容符合本制度规范或要件不齐的,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在审核完成后 2 个工作
日内报董事会秘书签署董事会会议安排意见,董事会秘书根
据提案情况作出会议安排请示董事长意见,董事长认为有关
材料不具体、不充分或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可以要求
提案人修改、补充或撤销。

    第十九条 在发出会议通知前,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以
电子通讯方式征求董事对提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请示董事长审批,要确保董事
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提案内容及相关资料。董事会原则上不予
审议要件不齐的提案。提案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向各位董事、监事及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发
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对提出的意见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在公告过程中,为了满足监管机构临时要求,
部分提案内容有可能进行调整,以最终公告内容为标准执行
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相关提案人在方案的制作以
及传阅审查过程要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保
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提案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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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票,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提案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所有
类别提案,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本制
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提案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提案或怠于
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会提案管理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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