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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元地信: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11-06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正
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
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
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
券事务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事务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原则上采用现场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
以非现场方式表决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发送电子版文件或传真至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正式问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对于非完全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拟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