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正元地信: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2022-06-07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2 年 6 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正元地理信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释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买卖须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禁止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转让限制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
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转让限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计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通知及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条 【变动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数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计算标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可转让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可转让未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特别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六条 【信息申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锁定期行权】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离任委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
份加锁解锁事宜的 2 个交易日内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
起 6 个月内将离任人员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生效】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 【解释和修订】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