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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地信: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2022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22-11-30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22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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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担保业务种类及管理原则 ............................ 1
第三章 担保预算管理及规模管理 ............................ 3
第四章 担保管理流程 ..................................... 4
第五章 反担保及担保费 ................................... 6
第六章 担保日常管理及风险管理 ............................ 6
第七章 担保信息披露 ..................................... 7
第八章 担保责任追究 ..................................... 8
第九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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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公
司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以
自身资产或信誉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公
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
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
房地产业务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业务种类及管理原则

    第六条 担保业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还款担保;
    (二)为项目专项贷款提供的还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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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的责任担保,银行综合授信
的品种包括流动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贸易融资等;
    (四)为承揽、履行生产经营合同开具的各类保函及具
有同等效力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函、预付款
保函、履约保函、质保金保函等。
    第七条 公司担保原则为公司集中管理、分级履行担保
义务。担保业务由公司集中管理,担保预算由公司集中审批;
公司负责对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二级子公司对所属单位提
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被担保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单
位、自然人(含自然人控股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单位的;
    (三)被担保方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担保方存在重大风险,或存在重大的违法、违
规情形,对清偿能力具有实质影响的。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超股
权比例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对控股子公司超股比提供担
保的,需在年度担保预算内做出明确说明,包括超股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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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公司担保预算审批程序批
准。

             第三章   担保预算管理及规模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年度担保业务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在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年度担保预算内执行。担保预算管
理内容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
担保方式、担保费率等关键要素。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
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年度担
保计划,确定担保预算额度,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此情形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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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担保行为外,均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
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
的 40%,单户法人单位担保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净资产的 50%。

                  第四章   担保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前以正式文件
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子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二)被担保方的相关资料;
  (三)被担保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
料;
  (四)借款资金使用计划和归还计划,属于项目借款的还
需提供项目决策文件、协议及进展等相关情况;
  (五)反担保决议或承诺书;
  (六)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自身提供
担保的,由被担保方向公司提出申请;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的,由提供担保方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年度担保
预算,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的担保事项及有关业务
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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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编制拟向
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年度综合授信预算和担保预算,确定授
信额度和担保额度。年度综合授信预算和担保预算经审批程
序批准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内调剂
使用,各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在总额度内调剂使用。
该额度项下的具体银行授信品种及额度、授信期限、利率、
费率等条件及抵质押的其他条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授信银
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预算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综合授信额度
内,根据经营需要决定和办理贷款具体事项,全权签署贷款
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
有关的申请书、协议文本等。
    第十九条 担保事项经过审批后方可签署担保合同,担
保合同事项需完整、明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
定。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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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需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评审
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五章   反担保及担保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时,对超出股比提供的担保额,应由其它股东
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
担保。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担保监
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
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提供担保产生的相
应风险情况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公司对子公司新发生的担保事项按年化 5‰的比例收取
担保手续费。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可依据市场化原
则自行决定收取比例,但不得低于 5‰。公司及子公司对提
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依据担保事项代偿风险
一事一议确定担保费用收取比例,但不得低于 1%。

           第六章   担保日常管理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担保事
项的日常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定期对子公司现存的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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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进行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
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
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每季度调度统计各项担保
业务的实际发生金额,明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的担保金额,以及可能产生的预计负债等情况,由公司证券
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跟踪被担保
人财务状况、担保融资资金使用情况、主合同执行情况等。
被担保人应主动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签署完毕后
的 15 天内,将有关文件报送担保人备案。
  (二)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的 10 天内,将归还担保
借款的相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担保人备案。
  (三)被担保人不能按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应提前 30
天函告担保人。
  (四)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或因担保事项发
生重大民事诉讼的,应在 3 天内通知担保人。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担保人应
立即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七章   担保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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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相关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如存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应及时将担保情况向公司证券部门报告,并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担保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
办法执行。担保行为中存在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担
保事项情形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书
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方式予以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机关
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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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正元地理信息办〔2019〕10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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