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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元地信: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7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信”、“公司”)的委托,鉴于疫情影响,指派律师
李冬梅、赵沁妍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拟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顺义区国
                                                             法律意见书
门商务区机场东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玉坤先生主
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因疫情影响,对于未能到公司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
并进行见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
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
股份 546,211,42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0.93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385,207,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27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61,003,6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0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46,211,428 股,其中同意 546,028,328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
18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46,211,428 股,其中同意 546,028,328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
18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0.03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
管理办法>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46,211,428 股,其中同意 546,028,328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4%;反对
183,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