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亚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0-12-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亚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
意,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2767 号文同意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华泰联合
证券及光大证券以下合称“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
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联席主
承销商针对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
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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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 年 8 月 28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6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第 67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7 号),同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
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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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如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限售期限
1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2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华泰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科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3 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 12 个月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理计划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3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
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根据《业务指引》要求,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及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富尊”)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0 年 12 月 3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华泰创新及光大富尊初始跟投比例均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323
万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比例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
初始跟投数量合计为 646 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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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
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华泰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航
亚科技家园 1 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
646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6,072.00 万
元。
3、本次共有 3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29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
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82819692A
码/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15 层 1501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
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洗衣代收;打字、
复印;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旅游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票务代理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
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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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人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
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
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华泰创新与无锡航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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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9131010605459764X0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于荟楠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09 月 26 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801-803 室
金融产品投资,矿产品(含铁矿石)、金属材料(含贵金属)、建筑材料
(含钢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饲料、橡胶、棉花、木材、
经营范围 玻璃、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酒类、燃料油的批发,上述商品及相
关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东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
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
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光大富尊”)为光大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
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光大富尊为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光大富尊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光大富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3、华泰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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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2020 年 9 月 15 日
备案日期:2020 年 9 月 18 日
备案编码:SLX808
募集资金规模:6,072.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参与人情况
认购金额(万 持有份额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元) 比例 人董监高
1 严奇 董事长 2,050.00 33.76% 是
2 朱宏大 总经理 1,128.00 18.58% 是
3 井鸿翔 副总经理 628.00 10.34% 是
4 张广易 副总经理 630.00 10.38% 是
5 邵燃 董事兼副总经理 630.00 10.38% 是
6 薛新华 副总经理 517.00 8.51% 是
7 黄勤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489.00 8.05% 是
合计 6,072.00 100%
(3)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科创板 IPO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
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航亚科技家园 1 号为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航亚科技家园 1
号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证券资管与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为华泰证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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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存在关联关系。除
此之外,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航亚科技家园 1 号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自有
资金。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
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
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
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
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
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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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华泰创新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
3、光大富尊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光大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
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
4、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
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航亚科技家园 1 号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
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 100 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
管要求。
四、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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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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