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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亚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101 号


致: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站公开发布了《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
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
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 15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
东安路 35 号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严
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贵公司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
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0 人,代表股份 39,006,522 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88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经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
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审议并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严奇、邵燃、阮仕海、朱国有、沈稚辉、齐向华、黄勤、朱宏大、
井鸿翔、张广易、庞韵华、丁立、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华航科创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9,006,5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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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093,47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均回避
表决,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无锡航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
次会议有效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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