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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亚科技: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就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开展金
    额额度上限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开展保理业务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
意就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开展金额
额度上限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保理业务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
合同约定为准。
    本次开展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无锡
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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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展保理业务标的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标的为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尚未到期的
应收账款。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的
情况。


    三、开展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合作机构: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
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
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因素选择。
    2、保理方式:合作机构受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公司
提供无追索权及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3、保理金额: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
    4、保理费率:根据单笔保理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
确定。
    5、保理期限:保理业务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6、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
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
应利息;
    (2)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
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合作机构若
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
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3)保理合同以保理业务相关机构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
法律文件为准。


    四、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是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减少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
资金周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考虑,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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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五、保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保理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机构、确定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具体额度等。
    2、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
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


       六、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是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产流动
性的考虑,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
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开展本次保理业务。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
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
此,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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