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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微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2-03-28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虽
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适用本制度的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
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同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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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职能性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
计划、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或问题的专题报告、
审计委员会专门要求的其他报告等。


    审计部定期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和汇报。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
召开的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会议,与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审计部及其负
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
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
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
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名,总经理任免。公
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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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
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
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
受控制和干扰。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月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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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
作方针,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
件、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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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
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
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董事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
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
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
当处理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做出
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四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遇不可抗力等客观特殊
情形时,可以适当顺延。


    第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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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
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效执行,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购、产、销、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
到底,必须由两人(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
证财产安全。


    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完的凭证必须办理签
证手续并定期核对。


    5、所有业务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二)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各种
款项支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等。


    (三)所有交易和事项是否均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
适当的帐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是否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五)账面资产与实有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


    (六)对公司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
本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条 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


     (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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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
是否记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
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


     (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
利润是否准确等。


     第四条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包括:


     (一)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二)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
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滞
销或报废等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财务、销售、基建、人事等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
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
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
负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八条 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


    (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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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基建审计,主要对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技
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
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内部审计实施
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
的董事会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内部审计人员组织;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两天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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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
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
见。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
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六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
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面意
见,一并报送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根据有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八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
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审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
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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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内部审计过程记录;


    (四)内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旁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专人管理,年
度终了移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文件资料档案的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
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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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如上市后)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公司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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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
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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