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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太微:裕太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3-02-09  

                        股票简称:裕太微                                         股票代码:688515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 78 号 4 号楼 2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1
                       第 I 条           特别提示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发行人”、“公司”、“本公
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
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
烈的风险。



                                   3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史清、唐晓峰、瑞启通、航投观睿致赛的
股份锁定期为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原始股其
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或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保荐
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
售流通股数量为 1,821.889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7%。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

    (一)尚未盈利及最近一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1、公司在未来短期内可能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是典型的高研发投入领域,前期需要大额的研
发投入实现产品的商业化,公司 2017 年成立,成立时间尚短,需要大额研发投
入保证技术的积累和产品的开发,因此处于亏损状态。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48.99 万元、-4,037.71 万元、-46.25 万元及

                                    4
1,532.1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035.92 万元、-4,419.36 万元、-937.06 万元及 965.28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公司在 2022 年 1-6 月实现盈利,
但由于公司部分产品在 2022 年上半年的量产流片因疫情原因推迟回片,该等产
品预计在 2022 年下半年回片后将发生较大流片费用,且公司为加速丰富产品结
构,扩大研发人员规模,公司研发费用预计大幅上涨,因此公司预计 2022 年全
年仍将小幅亏损。如果公司经营的规模效应无法充分体现,则可能导致公司未来
短期内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预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短
期内无法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在资金状况、研发投入、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等方面可
能受到限制或存在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资金依赖于外部融资。如公司无法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取
得盈利或外部融资以维持足够的营运资金,可能导致公司的研发项目被迫推迟、
削减或取消,将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是典型的科技、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资金投入高,研发
风险大的特点。随着新产品生产制造工艺标准的提高,流片作为集成电路设计的
重要流程之一,其费用亦随之大幅上涨。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分别为-2,910.99 万元、387.40 万元、-13.40 万元和-4,656.56 万元,若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无法得到改善,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向供应商或合作
伙伴履约,并对公司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资金状况面临压力将影响公司员工薪酬的发放和增长,从而影响公司未
来人才引进和现有团队的稳定,可能会阻碍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并降
低公司实施业务战略的能力。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全球拥有突出研发实力和规模化运营能力的以太网物理层芯片供应商主要
集中在境外,博通、美满电子和瑞昱三家国际巨头呈现高度集中的市场竞争格局。
与上述行业龙头相比,公司在市场份额、产品布局、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


                                      5
均存在明显差距。其中,在市场份额方面,博通、美满电子和瑞昱三家公司市场
份额极高,而公司 2021 年在以太网物理层芯片市场份额仅为 2%,公司市场份额
与国际巨头相比明显较小,此外,由于客户在选择以太网芯片供应商时仍会考虑
行业龙头所带来的便捷性与可靠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惯性和粘性,不会轻易更换
芯片供应商,而公司成立时间尚短,导致公司产品在进行市场推广时处于劣势,
存在被博通、美满电子和瑞昱等成熟厂商利用其先发优势挤压公司市场份额的风
险;在产品布局上,国际龙头企业产品在以太网铜线、光纤两种传输介质上均有
完善的产品布局,而公司成立时间尚短,目前产品主要为基于铜线的以太网物理
层芯片,且传输速率仅涵盖百兆、千兆,2.5G PHY 产品尚未销售,10G 速率尚
处于技术预研阶段,从产品种类上看,国际巨头已推出了全系列有线通信芯片产
品,亦包括上层交换领域产品,公司交换和网卡芯片尚未实现销售;在经营规模
上,博通、美满电子和瑞昱均属于集成电路设计国际领先企业,分别位列
TrendForce 统计的 2021 年全球十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第三、第七和第八名。
这三家企业资金雄厚、技术领先、客户资源和品牌优势明显,极大地影响着以太
网物理层芯片行业的发展方向,市场地位突出,而公司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2021
年营业收入仅有 2.54 亿人民币,专利仅有 24 件;在盈利能力方面,2021 年博通、
美满电子和瑞昱的净利润分别为 67.36 亿美元、-4.21 亿美元和 168.53 亿台币,
而公司尚处于亏损阶段。

    (三)产品开发风险

    公司专注于高速有线通信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
收入为 132.62 万元、1,295.08 万元、25,408.61 万元及 19,178.95 万元,芯片产品
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7.71%、93.08%、98.07%及 99.91%。
公司目前主要销售产品集中在百兆和千兆的产品,车规级芯片仍处于市场开拓期。
公司 2.5G PHY 芯片、车载千兆芯片、交换芯片和网卡芯片尚未实现销售。若公
司在研产品市场开拓失败或者量产失败,将导致公司产品布局及收入增长受到不
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芯片产品,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前五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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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92%、67.58%、59.56%和
59.88%。报告期内,公司多个客户向公司采购的产品最终运用到同一企业,公司
对该等客户合计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0.00%、36.99%、43.26%
和 55.20%,集中度较高,公司产品受该企业的影响较大,未来如果该企业的经
营情况恶化或运用公司产品的计划下降,将导致公司经营情况存在恶化的风险。
未来,如果该等客户对经营战略进行调整安排,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公司与
主要客户合作关系被其他企业替代,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因产品质量等自身原因流失主要客户,公司主要客户经营发生不利变化,
无法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公司新客户开拓成果不及预期,前述情况
均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采用 Fabless 模式经营,供应商包括晶圆制造厂和封装测试厂,报告期
内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保持稳定的采购关系。由于集成电路行业的特殊性,晶圆厂
和封测厂属于重资产企业而且市场集中度很高。行业内,单一的集成电路设计公
司出于工艺稳定性和批量采购成本优势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仅选择个别晶圆厂和
封测厂进行合作,因此受到公司目前规模的制约,公司的供应商呈现较为集中状
态。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的金额占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
为 100.00%、100.00%、99.92%及 99.80%,占比较高。同时,公司报告期内向中
芯国际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4.70%、74.36%、61.71%及 64.01%,
向中芯国际采购晶圆及光罩金额占各期公司晶圆及光罩采购总额的比例达到
27.75%、97.45%、99.34%和 99.11%,集中度极高,且公司未与中芯国际签订产
能保证协议,未来若包括中芯国际在内的公司主要供应商业务经营发生不利变化、
产能受限或合作关系紧张,可能导致公司在供应商处的产品流片推迟或供应商不
能足量及时出货,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和研究均系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能力和发
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期为 4-5 年,在项目实际实

                                      7
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整体经济形势、行业市场环境、技术革新等不确定因素,
以及在研发过程中未能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或研发的产品性能无法达到预期,
将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在五年投入车载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网
通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共 95,000.00 万元并补充流
动资金 35,000.0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1,957.97 万元、3,211.31
万元、6,626.74 万元及 5,438.96 万元,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开展,研发支出将大
幅上升,如公司在新增研发项目、研发人员管理跟进不及时,存在大额的新增研
发支出导致公司研发效率下降的风险。其中,公司拟在五年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车
载以太网芯片 29,000.00 万元,但报告期内公司车规级芯片收入合计仅为 279.48
万元,车规产品收入规模较小,未来可能存在因研发产品无法通过验证、下游车
载行业发展不及预期、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使车载研发产品销售无法达到预期的
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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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2]3202 号《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1,821.8892 万股将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裕太微”,证券代码为“688515”。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2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裕太微,扩位简称:裕太微电子

    (四)股票代码:688515


                                     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218,89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781,108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52,173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欧阳宇飞、史清、唐晓峰、
瑞启通、航投观睿致赛限售期为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汇川技术、启鹭投资、中移基金、小米基金、海望基金在公司上市申
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所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其取得之日起限售期 36 个月;其他
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
持的 652,173 股限售期 24 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
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
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根据摇号结果,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 3,039 个账户,10%
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304 个。所有中签的账户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数量为 1,128,935 股,
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8.29%,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8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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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92.00 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 73.60 亿元。
发行人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25,408.61 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
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43.96%。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定的第(二)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 15%。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1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otorcomm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欧阳宇飞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25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21 年 12 月 21 日
住所                     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 78 号 4 号楼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荣路 388 弄 18 号楼
                         电子、汽车、工业自动化、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的开发、设计及模块加工、集
                         成电路产品、嵌入式系统软硬件、电子产品、衡器及配件、电
                         子元器件、仪器仪表、通讯器材、计算机软硬件、移动智能终
经营范围                 端设备、通讯设备、汽摩配件、工控设备板卡技术开发、销售、
                         安装、维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及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高速有线通信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所属行业                 集成电路设计
邮政编码                 215163
电话                     021-50561032
传真                     021-50561703
互联网网址               www.motor-comm.com
电子信箱                 ytwdz@motor-comm.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部门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文倩
电话号码                 021-5056103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欧阳宇飞和史清先生。史清直接持有发行人


                                         12
9,930,840 股股份;欧阳宇飞直接持有发行人 7,345,440 股股份;欧阳宇飞系瑞启
通普通合伙人,瑞启通持有发行人 8,109,120 股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欧阳宇飞及史清直接持股及通过瑞启通合计控制发行人 25,385,4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份总数的 31.73%。

    为加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欧阳宇飞、史清、瑞启通与唐晓峰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各方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提案、
议事、表决过程均保持一致。该等重大事项系指在处理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引进
新股东、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影响资产和股权的变动事项。公司重大事项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各方同意以欧阳宇飞意见为准。各方一致行动期限至公
司完成合格上市或被整体收购之日起三年。

    最近两年,欧阳宇飞、史清、瑞启通及唐晓峰系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际控
制人欧阳宇飞、史清及其一致行动人瑞启通、唐晓峰合计控制发行人 29,605,800
股股份表决权,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份总数的 37.01%。

    1、欧阳宇飞基本情况

    欧阳宇飞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6401031978********。

    2、史清基本情况

    史清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05031978********。

    3、瑞启通基本情况

       名称          苏州瑞启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3 月 21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        109.77593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9.775931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主营业务         发行人持股平台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无
      关系


                                          13
    4、唐晓峰基本情况

    唐晓峰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102241973********。

     (二)本次发行后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
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高级管理人员 3 人;核心技术人员 4 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如下:

    1、董事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董事长、首席技术
  史清         男     中国                         2021.11.16 至 2023.11.16
                                    官
欧阳宇飞       男     中国      董事、总经理       2021.11.16 至 2023.11.16

 唐晓峰        男     中国          董事           2021.11.16 至 2023.11.16
 吴昆红        男     中国          董事           2021.11.16 至 2023.11.16

  姜华         男     中国        独立董事         2021.11.16 至 2023.11.16



                                    14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计小青        女      中国         独立董事         2021.11.16 至 2023.11.16

  王欣         女      中国         独立董事         2021.11.16 至 2023.11.16


    2、监事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音玥晗        女      中国        监事会主席        2021.11.16 至 2023.11.16
  祁欣         女      中国              监事        2021.11.16 至 2023.11.16

 朱彦琪        女      中国       职工代表监事       2021.11.16 至 2023.11.16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欧阳宇飞       男    中国       总经理           2021.11.16 至 2023.11.16
 柴晓霞        女    中国     财务负责人         2021.11.16 至 2023.11.16

 王文倩        女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021.11.16 至 2023.11.16


    4、核心技术人员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位
     史清             男                 中国        董事长、首席技术官
    张棪棪            男                 中国            数字设计总监
    刘亚欢            男                 中国            算法设计总监
    车文毅            男                 中国          模拟电路设计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

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15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股)           直接持股比例
  1            史清          董事长、首席技术官                 9,930,840               12.41%
  2         欧阳宇飞            董事、总经理                    7,345,440                9.18%
  3          唐晓峰                   董事                      4,220,400                5.2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
冻结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
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         间接持股比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股)                 例
  1        史清       董事长、首席技术官          瑞启通                  92.34          1.15%
  2      欧阳宇飞       董事、总经理              瑞启通                  92.34          1.15%
  3       唐晓峰            董事              航投观睿致赛          小于 0.4        小于 0.005%
  4       柴晓霞          财务总监                瑞启通                  11.08          0.14%
  5       王文倩         董事会秘书               瑞启通                   8.13          0.10%
  6       张棪棪        数字设计总监              瑞启通                  54.89          0.69%
  7       刘亚欢        算法设计总监              瑞启通                  52.67          0.66%
  8       车文毅       模拟电路设计总监           瑞启通                  45.80          0.5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
冻结的情况。

      3、近亲属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关系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通过持有上海
  1        曹李滢         唐晓峰配偶              259,104.00         0.32%        璇立 20%出资
                                                                                    额间接持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16
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
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行人一直将人才视为企业至关重要的竞争力和生命
线。为了吸引经验丰富的高端人才,建立稳定的研发和管理团队,激发员工的主
观能动性和向心力,保持科技企业的活力和创新力,发行人目前已对公司主要核
心员工实行有效的股权激励。

    截至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设立了瑞启通作为直接持股平台,考虑有
限合伙企业法定合伙人数限制,发行人设立了嘉林禾、承晖嘉和晟禾嘉三个间接
持股平台,通过持有瑞启通的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瑞启通持有发行人 8,109,120 股股份,瑞启通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发
行人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

    截至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持股平台的出资结构及人员构成如下:




                                   17
      1、瑞启通

      瑞启通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权益性质
                                 (万元)          (%)
 1            欧阳宇飞                   12.50       11.3873   普通合伙人
 2                李美蓉                 22.59       20.5741   有限合伙人
 3                 史清                  12.50       11.3868   有限合伙人
 4                张棪棪                  7.43        6.7683   有限合伙人
 5                刘亚欢                  7.13        6.4951   有限合伙人
 6                车文毅                  6.20        5.6479   有限合伙人
 7                郝世龙                  5.13        4.6732   有限合伙人
 8                裘伟斌                  4.13        3.7622   有限合伙人
 9                许勇兵                  3.55        3.2339   有限合伙人
10                姚赛杰                  3.12        2.8422   有限合伙人
 11               宣建江                  2.03        1.8492   有限合伙人
12                柴晓霞                  1.50        1.3664   有限合伙人
13                 苏瓅                   1.30        1.1842   有限合伙人
14                郑耀明                  1.10        1.0020   有限合伙人
15                王文倩                  1.10        1.0020   有限合伙人
16                王安昌                  0.80        0.7288   有限合伙人
17                李晓刚                  0.80        0.7288   有限合伙人
18                 蔡浩                   0.78        0.7105   有限合伙人
19                 崔明                   0.78        0.7105   有限合伙人
20                俞先忠                  0.75        0.6832   有限合伙人
21                周嘉业                  0.72        0.6559   有限合伙人
22                 冯亮                   0.71        0.6468   有限合伙人


                                    18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权益性质
                                 (万元)         (%)
23                 李萌                  0.71        0.6468   有限合伙人
24                潘先勇                 0.67        0.6103   有限合伙人
25                 李爽                  0.55        0.5010   有限合伙人
26                肖文文                 0.50        0.4555   有限合伙人
27                彭仁国                 0.40        0.3644   有限合伙人
28                李贤炜                 0.36        0.3279   有限合伙人
29                 马莉                  0.20        0.1822   有限合伙人
30                 乔涛                  0.20        0.1822   有限合伙人
31                 章纯                  0.15        0.1366   有限合伙人
32                孟俊俊                 0.05        0.0455   有限合伙人
33                嘉林禾                 4.75        4.3270   有限合伙人
34                晟禾嘉                 3.48        3.1701   有限合伙人
35                承晖嘉                 1.11        1.0112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109.78        100.0000       -

      2、嘉林禾

      嘉林禾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权益性质
                                 (万元)       (%)
 1                 章纯                  0.02        0.4211   普通合伙人
 2                崔元来                 0.35        7.3685   有限合伙人
 3                 刘博                  0.34        7.1579   有限合伙人
 4                吕建新                 0.32        6.7368   有限合伙人
 5                 冯磊                  0.31        6.5263   有限合伙人
 6                高莹忠                 0.29        6.1053   有限合伙人
 7                 马莉                  0.29        6.1053   有限合伙人
 8                高艳萍                 0.21        4.4211   有限合伙人
 9                王晓栋                 0.15        3.1579   有限合伙人
 10               李永刚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1               李自强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2               陈继明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3                俞汛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9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权益性质
                      (万元)       (%)
14        陶袁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5       林彦旭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6        周宠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7       吕文惠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8       史志龙               0.11        2.3158   有限合伙人
19        黄竞                0.10        2.1053   有限合伙人
20       裴锡涛               0.10        2.1053   有限合伙人
21        于洋                0.10        2.1053   有限合伙人
22        王龙                0.10        2.1053   有限合伙人
23       张应宏               0.08        1.6842   有限合伙人
24       徐宏瑾               0.08        1.6842   有限合伙人
25        李佳                0.06        1.2631   有限合伙人
26       张新华               0.06        1.2631   有限合伙人
27        王博                0.06        1.2631   有限合伙人
28       胥秋华               0.06        1.2631   有限合伙人
29       周景超               0.06        1.2631   有限合伙人
30       吴加华               0.06        1.2631   有限合伙人
31       王明冲               0.05        1.0526   有限合伙人
32       田晓成               0.05        1.0526   有限合伙人
33        张彪                0.05        1.0526   有限合伙人
34       孟帅朋               0.05        1.0526   有限合伙人
35        谭钽                0.05        1.0526   有限合伙人
36       邵继旺               0.04        0.8421   有限合伙人
37       沙钰杰               0.04        0.8421   有限合伙人
38       吴畅芬               0.04        0.8421   有限合伙人
39       黄天漪               0.04        0.8421   有限合伙人
40       穆远梦               0.03        0.6316   有限合伙人
41       王尤瑞               0.03        0.6316   有限合伙人
42       郝耿谦               0.03        0.6316   有限合伙人
43       张紫阳               0.02        0.4211   有限合伙人
44        乔鹏                0.02        0.4211   有限合伙人
45       孙钰良               0.01        0.2105   有限合伙人


                         20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权益性质
                                 (万元)       (%)
46                徐艳莉                 0.01        0.2105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4.75      100.0000       -

      3、晟禾嘉

      晟禾嘉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权益性质
                                 (万元)       (%)
 1                 马莉                  0.02        0.5747   普通合伙人
 2                 张飞                  1.00       28.7356   有限合伙人
 3                 戴劲                  0.60       17.2414   有限合伙人
 4                 周钢                  0.60       17.2414   有限合伙人
 5                阮宏丽                 0.05        1.4367   有限合伙人
 6                徐艳莉                 0.05        1.4367   有限合伙人
 7                车文毅                 0.05        1.4367   有限合伙人
 8                 李萌                  0.05        1.4367   有限合伙人
 9                 冯亮                  0.05        1.4367   有限合伙人
10                汪科锦                 0.04        1.1494   有限合伙人
 11               黄镜铖                 0.04        1.1494   有限合伙人
12                 高亭                  0.05        1.4367   有限合伙人
13                粟永阳                 0.04        1.1494   有限合伙人
14                 陈雪                  0.30        8.6207   有限合伙人
15                于朝辉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16                范小岗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17                 徐鸣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18                朱孟辉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19                万欢欢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20                周嘉业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21                 刘博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22                潘先勇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23                俞先忠                 0.03        0.8621   有限合伙人
24                朱兰芹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25                吴小青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21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权益性质
                                  (万元)       (%)
  26                茆俊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27                傅翀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28               袁锋全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29                王博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30                乔鹏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31               王尤瑞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32               高莹忠                 0.02        0.5747   有限合伙人
  33               吴铃铃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34                姚续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35               武丽娟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36               张志波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37                杨伟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38               顾晓江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39               崔元来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40               张应宏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41               牛庚新                 0.01        0.2874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3.48      100.0000       -

       4、承晖嘉

       承晖嘉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权益性质
                                  (万元)         (%)
  1                 章纯                  0.03        2.7027   普通合伙人
  2                曾耀庆                 1.05       94.5946   有限合伙人
  3                 马莉                  0.03        2.7027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1.11      100.0000       -


        (三)员工持股平台的规范运作情况

       发行人的股权激励方案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员工行权
均以货币出资,并已按约定足额缴纳。瑞启通、嘉林禾、承晖嘉和晟禾嘉不属于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
        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四)持股平台对员工服务期限、退出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各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发行人已
        建立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及管理机制。

              发行人股权激励方案的服务期于瑞启通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届满之日为
        止。瑞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在持股平台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发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主动辞职或劳动
        合同到期未主动续签而离职等事项的,经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激励对
        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将由原出让给其激励股权的公司创始人或该创始
        人指定的其他人士回购。回购价格按照该激励对象被回购的合伙权益对应的实缴
        出资额加回购期间的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决定。


              (五)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000 万股,
        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 万股,本次发行
        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限售期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史清                 9,930,840    16.5514%     9,930,840      12.4136%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23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瑞启通         8,109,120   13.5152%   8,109,120      10.1364%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欧阳宇飞       7,345,440   12.2424%   7,345,440      9.1818%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哈勃科技       5,573,820   9.2897%    5,573,820      6.967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李海华         4,965,420   8.2757%    4,965,420      6.206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唐晓峰         4,220,400   7.0340%    4,220,400      5.2755%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鼎福投资       2,209,560   3.6826%    2,209,560      2.762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元禾璞华       2,032,080   3.3868%    2,032,080      2.540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汇琪创投       2,032,080   3.3868%    2,032,080      2.540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光谷烽火       1,741,620   2.9027%    1,741,620      2.177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移基金       1,320,000   2.2000%    1,320,000      1.650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正轩投资       1,295,520   2.1592%    1,295,520      1.619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上海璇立       1,295,520   2.1592%    1,295,520      1.619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诺瓦星云       1,149,600   1.9160%    1,149,600      1.437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聚源铸芯        870,960    1.4516%         870,960   1.088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乔贝京宸        813,300    1.3555%         813,300   1.016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高赫男          720,720    1.2012%         720,720   0.900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海望基金        600,000    1.0000%         600,000   0.750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小米基金        600,000    1.0000%         600,000   0.750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汇川技术        574,800    0.9580%         574,800   0.7185%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航投观睿致赛    574,800    0.9580%         574,800   0.7185%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沃赋创投        574,800    0.9580%         574,800   0.718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天创和鑫        574,800    0.9580%         574,800   0.718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高创创投        574,800    0.9580%         574,800   0.718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启鹭投资        300,000    0.5000%         300,000   0.375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


                                      24
海通创新证券投
                                 -            -             652,173      0.8152%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资有限公司
网下摇号抽签限
                                 -            -         1,128,935          1.41%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售股份
     小计                                     -        61,781,108         77.23%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18,218,892         22.77% -
     小计                        -            -        18,218,892         22.77%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1          史清               9,930,840           12.41%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2         瑞启通              8,109,120           10.14%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3        欧阳宇飞             7,345,440             9.18%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哈勃科技             5,573,820             6.9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李海华              4,965,420             6.2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发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6         唐晓峰              4,220,400             5.28%   实现盈利后,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7        鼎福投资             2,209,560             2.7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元禾璞华             2,032,080             2.5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9        汇琪创投             2,032,080             2.5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光谷烽火             1,741,620             2.1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计                 48,160,380           60.21%                  -



                                                       25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海通创新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新股配售经                   限售
序   投资者名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类型                            获配金额(元)   纪佣金     合计(元)        期
号     称                     (万股)   行数量的
                                                                    (元)                     (月)
                                         比例(%)
     海通创新    保荐机构相
1    证券投资    关子公司跟    65.2173        3.26   59,999,916.00         0   59,999,916.00    24
     有限公司        投


            (二)参与规模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要求,本次发行规模为 184,000.00 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海通
       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26%,即 65.2173
       万股。

            (三)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
       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92.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不适用

    (五)市净率:3.74 倍(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12 元(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4.63 元(按照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84,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169.98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3 第 ZA10053 号《验
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止,贵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84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68,300,199.2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71,699,800.72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20,000,000.00 元,股本溢价人民币 1,651,699,800.72 元。所有新增的出资均以货
币资金出资。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27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6,830.02 万元(不含税)。根据《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053 号),发行费用包括:

    1、承销及保荐费用:14,720.00 万元

    2、法律费用:666.00 万元

    3、审计费用:1,033.96 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316.04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2.22 万元

    6、印花税:41.80 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
舍五入所致。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8.42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募集资金净额:167,169.98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4,800 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652,173 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 3.26%。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3,612,827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
款认购 13,611,51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313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735,0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5,405,705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29,295 股。本次
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30,608 股。



                                    28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
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906
号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
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
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006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
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
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全年经营情况预计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2 年全年可实现营业
收入为 40,044.79 万元至 42,054.79 万元,较 2021 年增长 57.60%至 65.51%;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08.92 万元至 647.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

                                      30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1,227.84 万元至-371.92 万元。

    上述 2022 年全年财务数据不构成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3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裕
太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一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号
 1       裕太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1929824310606
 2       裕太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3301577516
 3      上海裕太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3654018080838808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
 4       裕太微                                              505378669107
                               开发区支行
 5       裕太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2250110346100002740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32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本公司未
召开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3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保荐代表人:王鹏程、庄庄

    联系人:王鹏程

    电话:021-2321 900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鹏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4 年加入海通证券,现任投资银行总部总
监。曾主持或参与西上海、中微公司、思瑞浦、翱捷科技等 IPO 项目;上海瀚
讯、中微公司、上实发展、漳泽电力等非公开发行项目。王鹏程先生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庄庄,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7 年加入海通证券,现任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裁。曾主持或参与了中微公司、思瑞浦、天岳先进、芯原股份、步科股份等 IPO
项目;中微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庄庄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史清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
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
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
数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5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9、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0、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11、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欧阳宇飞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36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
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
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8、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7
    11、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唐晓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
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
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
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
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7、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38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
动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瑞启通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
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
的价格。

    4、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 A 股股份
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9
    5、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8、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五)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哈勃科技、李海华承诺

    1、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公司股东航投观睿致赛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
次发行上市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

                                   40
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
的价格。

    4、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 A 股股份
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公司股东平潭鼎福、汇琪创投、元禾璞华、光谷烽火、上

海璇立、正轩投资、聚源铸芯、高赫男、高创创投、诺瓦星云、乔贝

京宸、天创和鑫、沃赋创投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


                                  41
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公司股东汇川技术、启鹭投资、中移基金、小米基金、海

望基金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者取得公司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两个日期孰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
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
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
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

                                   42
A 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 A 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
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
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棪棪、刘亚欢、车文毅承诺

    1、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
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
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
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43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减持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清、欧阳宇飞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应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人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4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瑞启通、唐晓峰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A 股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同时,本人/
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或本人/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
人/本企业减持 A 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所持 A 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
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


                                  45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哈勃科技、李海华承诺

    1、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
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
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1)公司回购


                                   46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
国证监会公告[202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上证发[2022]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份,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
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
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
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同时保证增
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7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或连
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 50%;(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用于增持股
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
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
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
诺函后,方可聘任。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条件,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

                                   48
相关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
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
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
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
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
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
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

                                  49
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
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
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公司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
转让的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
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
额进行赔偿。


       五、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50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
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
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
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
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争
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51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
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前述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
诺的,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将
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52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
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

                                    53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


     (四)现金分红比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54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分红。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本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及相关方将就该
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
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
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
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依法


                                  55
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
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
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
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
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
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
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6
    (四)上市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立信会计师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
的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方达律师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
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评估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
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
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
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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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
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
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其他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瑞启通、唐晓峰,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
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人/
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
人/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
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本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人/本企业应在公司
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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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本人/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哈勃科技、李海华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
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
有。

    3)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
本企业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十、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情形。

    3、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59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
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一、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
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
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
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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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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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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