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太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3-04-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裕太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裕太微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
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02号),同意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
9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830.02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169.9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3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
第ZA100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
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裕太
微(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3年2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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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车载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 29,209.19 29,000.00
2 网通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 39,146.02 39,000.00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7,059.74 27,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5,000.00 35,000.00
合计 130,414.95 130,000.00
三、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将首
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车载以太网芯片开 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国(上海)自由贸
1 中国(上海)自由贸
发与产业化项目 易试验区盛荣路 388 弄-18 号三层
易 试 验 区 盛 荣 路 388
网通以太网芯片开 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国(上海)自由贸 弄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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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与产业化项目 易试验区盛荣路 388 弄-18 号三层
中国(上海)自由贸
浦东新区金桥镇中国(上海)自由贸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1348 号 230 室
2000 弄 3 号 9-10 层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
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上述变更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
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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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车载以太网芯片开发
与产业化项目”、“网通以太网芯片开发与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
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
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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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
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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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鹏程 庄 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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