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秦川物联: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3-22  

                        证券代码:688528          证券简称:秦川物联           公告编号:2022-003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 1,172.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

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

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目前,公司除被冻结资金 521.00 万元外,银行账

户状态正常。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日,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传
票等相关材料,获悉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21.00万
元。除上述冻结金额外,公司目前上述银行账户状态正常。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收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河北华燃长

通燃气有限公司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传票等相关材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68113264P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洺关新洺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梁学辉

    被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34799878F

    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四路 931 号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

    (二) 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

2019 年 12 月 20 日签署了《HT-20180626-0004 产品购销合同》、HT-20190815-0001

产品购销合同》、《HT-20191220-0002 产品购销合同》及《2019 年煤改气物资采

购 项 目 NB 物联网智能燃气表 补充协议》, 2020 年 4 月 22 日双方又对

《HT-20191220-0002 产品购销合同》达成《2019 年煤改气物资采购项目 NB 物联

网智能燃气表补充协议》。原告诉称被告以原告未付到期货款为由从其后台服务

器“锁表”限制燃气表收费软件的使用,侵害原告利益并影响其生产经营,被告应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 诉讼请求的内容


    第一次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HT-20191220-0002 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限制燃气表收费软件使用 107 天,每天违约金 3 万元,

                                     2
支付违约金共计 321 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共计 521 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二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限制燃气表收费软件使

用 110 天,每天违约金 3 万元,支付违约金共计 330 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 200 万

元,以上共计 530 万元;

    2、请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642 万元。

    三、     裁定情况

    原告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 521.00

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2021 年 11 月 25 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

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冀 0408 民初 5737 号),裁定立即执行查

封被告价值人民币 521.00 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2021 年 12 月 28 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

冀 0408 民初 5737 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2 年 2 月 18 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

冀 04 民辖终 23 号),裁定驳回原告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除上述冻结金额外,公司目前上述银行账户

状态正常,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

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

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积极应诉,必要时将聘请专业机
                                     3
构进行鉴定,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

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有关规

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