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秦川物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688528         证券简称:秦川物联          公告编号:2023-022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而进行
的相应变更。
一、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决议通过,对“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相关规定及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公
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
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
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
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
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
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
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
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
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
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
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解释 16 号的
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三)之 1、2(2)、2(3)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政策变更(三)之 2(1)对本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
相关文件要求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不会对公
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本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
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不会对公
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本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
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