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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瑞浦: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科创板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
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证券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发行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
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
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
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证券发行办法》以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
用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认
定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书》,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
司对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
了《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以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期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经审议,没有
发现公司编制的上述明细表所载资料与公司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
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
响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分红决
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
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该规划
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的具体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