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智科: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0-09-29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
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智科”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国盛智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组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
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
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
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用于募投项目的相关支出且尚未
兑付的,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到位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编制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并经由会计师鉴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定期统计
上述款项情况,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上述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
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上述票据置换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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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4、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财
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定期
统计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
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
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
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
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
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
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
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
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
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
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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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
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
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国盛智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相关的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
见,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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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
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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