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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盛智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2021-04-13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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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
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收集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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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
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会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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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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