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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盛智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2021-04-13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
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
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
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
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
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
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及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
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
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
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
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
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事项的相关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
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
大事项时,应在该重大事项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
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
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
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2、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章所述重大事项
的专项会议;
    4、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如发生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
告标准(2)。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事项外,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已按照上述重大交
易事项报告标准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
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与关联人发生的以
上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8、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2、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5、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6、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7、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8、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0、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 7-21 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第(二)
项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五)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六)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2、股份质押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
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3、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 1%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其他
    (1)本公司、相关方应当履行承诺,但未能履行承诺的;
    (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更;
    (3)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
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增减持前
后需要向公司履行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出现违规
增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
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通过网站、公众
号、微博、书面宣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对外披
露、宣传的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以
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经营策略、经营预计、研发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幕
信息。公司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
度,防止对外泄漏。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
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
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
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
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控股参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人或报告
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
大事项相关信息,并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
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涉及财务指标均指的是公司合并报表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