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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盛智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2021-04-13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实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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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或多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
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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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董事会秘书签署意见;
   (三)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总经理审批;
   (五)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
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时,应由股东大会批准;节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执
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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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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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
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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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
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
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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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应当在召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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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及监事会同意,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除证券
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
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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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
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
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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